[索引号] | 11610800MB2902593P/2024-00260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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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榆政卫健函〔2024〕600号 |
[ 名 称 ] |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39号建议答复的函 |
刘军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公立医院药品加成补偿不足的问题》(第239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事业的关注与支持,现就您提出公立医院药品加成补偿不足问题的建议,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17号),以2011年底药品销售额为基数,对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等多方共担,政府投入由省、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2015年,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偿政策的补充通知》(陕财办社〔2015〕39号)规定,进一步对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偿政策进行了完善,明确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减少的合理收入,可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优化补偿机制、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与创新及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等方式共担。
最后,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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