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00MB2902593P/2024-00322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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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榆政卫健函〔2024〕587号 |
[ 名 称 ] | 关于对政协五届委员 第三次会议第333号提案的答复函 |
米海刚委员:
您提出《关于民生突发大病高额医疗费用支付困难的提案》(第333号)已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事业的关注与支持,现就您提出突发大病高额医疗费用支付困难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实施贫困人群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国卫办医函〔2017〕186号)要求,自2017年起在县域内实施贫困人口“住院免交押金”措施,所有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各级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参保人员信息、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和特困等相关证明,或通过贫困患者身份精准识别后办理入院手续,患者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参保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并鼓励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分阶段结算办法。同时,2023年我市已将全部监测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一般脱贫户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二、国家实施重特大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要求,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给于一定救助。通过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措施。
三、我市出台相关救助和惠民政策
为了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我委陆续推出一系列惠民便民的措施。首先在市星元医院、靖边县人民医院、佳县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试点看展“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模式,其中星元医院针对无力支付医保自费部分的患者,医院还通过申请医院大病救助基金,患者可以免除医疗费用。下一步市卫健委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对条件成熟、有能力开展的医院逐步推广,惠及更多群众。其次,2024年市卫健委取消了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患者陪人椅收费,并要求各医院配置陪人椅数量,让患者住院更舒心,医疗服务更贴心。还开展“一次挂号管三天”诊疗模式,患者在同一院区看同一疾病,因客观或主观未能完成诊疗的,三日内重新就诊免除挂号,不再支付挂号费用。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设立便民门诊,收取1元挂号费或免除挂号费,方便慢性病患者就诊开药。下一步我市将联合医保部门,优化医保报销流程,扩大惠民范围,不断提高患者就医获得感。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共同为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费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而努力。
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28日
(联系人:吴耀廷 联系电话:388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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