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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知识

预防接种证——儿童健康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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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0443发布时间:2008-08-15 10:47:26浏览次数:3755

       使用疫苗进行预防接种是控制传染病发生与流行,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手段。新中国成立前,经济凋敝,科学文化落后,人民生活贫困,当时生产的疫苗品种少、产量低、价格昂贵。霍乱流行时,一张注射证也成了官员诈骗钱财的手段;白喉流行之日,白喉抗毒素奇货可居,金条论价;天花流行之年,牛痘苗无处可觅,斗米颗痘,广大劳动人民根本无法接种疫苗,各种传染病在全国各地反复流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十分关心人民疾苦,重视预防接种工作。通过在全国普种牛痘苗和其它疫苗,于1961年(比全球提前17年)消灭了天花,其它传染病也得到有效控制。1978年,我国积极响应世界卫生组织的倡导,在全国推行儿童计划免疫,广大儿童及时得到接种疫苗的保护,过去肆虐儿童健康,为儿童死亡和残疾主要原因的麻疹、白喉、百日咳等得到有效控制,并于2000年达到无脊髓灰质炎区的目标。

  我国每年约有新出生儿童1600万,计划免疫工作始终面临着从“零”开始的挑战。儿童权利优先,是全社会的共识;接种疫苗,是每个孩子的权利,也是儿童健康和家庭幸福的保障。预防接种证是儿童接种疫苗的凭证,也是儿童入托、入学和成年后就业、出国的健康身份证,为此,1984年,卫生部、教育部和全国妇联联合下发《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要求儿童在办理入托、入学时,必须持符合规定、记录完整的预防接种证;无证或未按规定接种者,必须进行补种,否则不准入托、入学。1989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20年来,全国各地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对保证每个儿童都能接种疫苗起到很大作用。但是,有些地区儿童建证率较低,许多儿童不能得到接种疫苗的保护,而发生疫苗针对疾病。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主动给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是家长的义务,建立和管理儿童预防接种证是法律赋予卫生和教育部门的职责。儿童家长和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应共同配合做好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的工作。家长要在儿童出生1个月内,主动到当地接种单位办理,每次带儿童接种时要携带预防接种证,并妥善保存;接种单位要及时给新生儿、流动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做好接种记录。对丢失预防接种证者要及时补办和补种疫苗。教育部门在儿童入托、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无证或未按规定接种者,必须进行补种后,才能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我国实行的是小学义务教育、普及中等教育的方针,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对于保证每个儿童都能接种疫苗,提高接种率,使疫苗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中发生更大的作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