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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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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0827发布时间:2011-03-07 15:07:49浏览次数:2955

榆林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设县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陕卫疾发【201153号)文件精神示:2010年,我省发生多起狂犬咬伤人事件,报告多例人狂犬病死亡病例,并出现新的疫区。今年以来,我省已有人狂犬病死亡病例报告,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了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我市有关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密切配合。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狂犬病防治形势的严峻性和狂犬病对群众的严重危害性,高度重视狂犬病防治工作,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人狂犬病疫情,结合我市创卫工作,提出加强犬类管理的建议,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

二、切实做好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 2009年版))要求,在辖区内指定至少1家医疗机构设立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承担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及时、规范处置犬伤人员,同时积极储备人狂犬疫苗、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等物资。为方便群众预防接种的需要,各县要将本辖区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名单和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并于201135日前报市卫生局疾控法监科(联系人:郄礼要,联系电话:0912-3893915  电子邮箱:ylswsjfjk@126.com。)

三、加强疫情监测与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人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疫情态势,一旦发现人狂犬病病例,要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做好犬伤人员信息登记、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疫区、疫点消毒等工作。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县区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传媒以及医疗机构设置的展板、横幅、宣传栏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犬咬伤后伤口处置方法和无害养犬、健康管犬的知识,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病意识、知识和技能。

榆林市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 

榆林市第一医院急救科   联系电话:0912-3593112

 

 

 

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