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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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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0973发布时间:2014-03-13 11:02:07浏览次数:1968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2]2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市医疗废物管理,进一步推进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件》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08]6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通告》(榆政发[2009]46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必须统一交由榆林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依法集中无害化处置。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登记制度;要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并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三、各级环保、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随意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处置责任制,严格管理,落实责任,规范操作,确保所有医疗废物依法依规、安全及时处置。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工作,迅速制定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并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