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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陕西计生新政策落地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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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557发布时间:2016-05-27 16:59:52浏览次数:1888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526日下午闭幕,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公布之日(2016526日)起正式施行。

    新通过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且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对于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产假外,可延长产假60天。这意味着陕西省在已修订《条例》的省份中休产假天数相对居前列。

    根据国家不再实行提倡晚婚晚育政策的要求,《条例》将原规定的20天的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前检查假各10天,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出生缺陷率。

    为了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哺乳权益的规定,《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3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对于用人单位不落实婚产假优待的情形,《条例》规定:不落实婚假、产假优待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合法生育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受有关优待奖励政策。新《条例》还提高了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