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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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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0701发布时间:2009-06-19 08:53:15浏览次数:3020

榆林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促使医疗机构严格依法开展执业活动,切实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在医疗服务中的合法权益与生命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
    各县区卫生局应根据当地医疗卫生资源、疾病发生情况、群众医疗需求的实际,认真遵照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本着“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发展专科”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依据标准、严格审批。各县区不得设置未纳入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卫生部尚未明确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证设置审批工作的公开、透明、符合程序。要建立审批公示制度,除政府计划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外,各县区应将每年度需要设置的医疗机构数量、类别、规模、标准等设置计划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卫生局审批,并将审批后的计划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示。要强化设置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对于机构类别、规模、承办主体资格等主要审批事项,实行集体审定,张榜公示;要完善备案管理制度,批准设置医疗机构时,应主动向市卫生局进行备案;要严格申报材料审核制度,要认真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以及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申请、证明材料,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二、规范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管理   
    各县区卫生局要认真对批准设置且建成拟行执业的各类医疗机构实行严格的注册登记管理。要建立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组织有关专家对拟行执业的各类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从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建立诊疗科目准入管理制度,遵照“严格准入、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批准设置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实行备案、核准制度,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执业护士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科目名录》,严格审核所设诊疗科目必备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床位编制、人员资质、职员配备、管理
制度、操作规程、诊疗技术以及所设诊疗科目科室负责人的资质和学历,切实保证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技术等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与其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与任务相适应。对于医疗机构暂不具备设施、设备、人员、技术等条件的诊疗科目不得核准进行执业;对于具备相应设施、设备、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在一级诊疗科目下设二级学科的,应当予以登记二级诊疗科目;严禁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施设备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专科医院原则上只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
    三、加强医疗机构定期校验管理
    医疗机构校验是加强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的一项主要措施。各县区卫生局要按照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牙椅数在50张以上的口腔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的规定,组织相关专家严格对批准设置并已执业的医疗机构按期进行现场校验。要认真检查核实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执行情况、执业登记项目和执业人员聘用情况、依法执业情况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与处理情况、医疗机构医疗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或整改情况,督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健康发展。对于校验中发现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违法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可予暂缓校验、不予校验,问题严重、屡教不改、造成危害的应依法查处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
    四、健全医疗机构技术准入管理
    各县区卫生局要逐步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诊疗技术申报、备案制度,认真依照卫生部《临床应用技术准入管理办法》,本着“条件适宜、分级医疗”的原则,结合诊疗科目管理,严格临床诊疗技术应用医疗机构的资质、条件,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诊疗技术尤其高新、特殊、有创、自创诊疗技术应用的审查、核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进、应用各种临床诊疗技术时,应按隶属关系主动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尤其对于辅助生殖、器官移植、介入治疗、器材植入、医学美容、脱瘾治疗或自行创造的诊疗技术更应向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申报、审批手续,而且所引进、应用的临床诊疗技术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医疗技术规范或标准。
    五、加强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
   各县区卫生局要严格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临床应用技术准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校验工作,尤其对医疗机构开展的各项执业活动、聘用的各类从业人员、应用的各种诊疗技术、进行的各类广告宣传以及医疗收费、院务公开等进行全面、系统的监控,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患者的生命健康与合法权益。